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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荣律师
杨会荣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辩 护 词(非法买卖枪支罪)

其他2013-04-10|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本案上诉人张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上诉人张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二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及原审庭审材料,会见了上诉人张XX,刚才又参加了二审的法庭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认识,现在此基础上,依据本案事实及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原审查明认定的:“被告人田XX、张XX20116月在本市江夏区,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卖给彭定涛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二被告人又于同年10月在湖北省仙桃市,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卖给万勇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事实中上诉人张XX与田XX共同非法卖枪给彭XX及万XX无证据证实。

1、上诉人张XX与田XX在本案中的关系,从上诉人张XX及田XX的供述与辩解可以看出,20114月份左右,田XX邀约上诉人张XX及李XX预谋贩仿高压气枪牟利,并得到了上诉人张XX的同意,在此过程中,田XX通过互联网购得大量高压气枪零部件,但是在卖枪的过程中,上诉人张XX及田XX分别单独注册了各自的QQ号,在各自注册的QQ号中是各自的联系方式,当有人通过上诉人张XX在自己注册的QQ号中注明的联系方式与张XX商谈购买气枪并谈好价格及交货方式后,上诉人张XX再找田XX买枪并卖给他人,田XX在通过自己注册的QQ号与他人商谈卖枪过程中亦是自己单独进行,上诉人张XX并未参与,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张XX与田XX在此案中的关系就是上下线的买卖关系,他们各自通过自己的方式来非法出售枪支,彼此之间并无其他有关利润分配等“共同卖枪”的基础。

2、上诉人张XX没有参与田XX非法卖枪给彭XX和万XX,即客观上上诉人张XX没有非法卖枪支的行为。

无论是证人彭XX及万XX的证言,还是上诉人张XX、田XX的供述及辩解,都可以证实,彭XX及万XX均是通过田XX注册的QQ号跟田XX联系上,然后与田XX商谈买枪价格、交货方式,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张XX根本未参与田XX卖枪的任何一程,在交易完成后,上诉人张XX应田XX邀请到仙桃和江夏去玩,在这种情况下,彭XX、万XX才见到张XX。可见,田XX在非法卖枪给彭XX、万XX的过程中,张XX根本不知情,更没有参与其中,因此,上诉人张XX在客观上没有非法卖枪的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尽管上诉人张XX受田XX邀约预谋贩卖气枪牟利,但田XX在非法卖枪给彭XX、万XX的过程中,上诉人张XX根本没有参与,即上诉人张XX客观上没有非法卖枪的行为,故上诉人张XX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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