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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碎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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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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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应注意的事项

离婚2013-04-16|人阅读

世界各国民法基本上统一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基于这一条规定,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二、涉外诉讼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原告: 1. 身份证明;2. 结婚证;3.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 在华居留证明;5. 民事起诉书;6. 授权委托书;7. 书面意见;8. 相关证据材料。其中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被告: 1. 身份证明;2. 结婚证;3.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 在华居留证明;5. 民事答辩状;6. 授权委托书;7. 书面意见;8. 相关证据材料。其中456项文件:如被告不能到庭,应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三、准据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规定,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采用法院地法原则。不论是离婚的条件,还是离婚的程序,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具体来说,凡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适用我国的法律,即在实体法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四、代理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五、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期间

1.被告答辩期间:30天,可以延长。

2.上诉期:30天,可以延期。

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七、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八、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世界各国民法基本上统一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基于这一条规定,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二、涉外诉讼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原告: 1. 身份证明;2. 结婚证;3.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 在华居留证明;5. 民事起诉书;6. 授权委托书;7. 书面意见;8. 相关证据材料。其中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被告: 1. 身份证明;2. 结婚证;3.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 在华居留证明;5. 民事答辩状;6. 授权委托书;7. 书面意见;8. 相关证据材料。其中456项文件:如被告不能到庭,应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三、准据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规定,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采用法院地法原则。不论是离婚的条件,还是离婚的程序,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具体来说,凡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适用我国的法律,即在实体法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四、代理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五、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期间

1.被告答辩期间:30天,可以延长。

2.上诉期:30天,可以延期。

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七、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八、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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