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物权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与抵押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形,发生贷款合同(主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抵押合同(从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竞合(一个责任人、两个责任关系),债权人选择追究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追究主合同的违约责任,其结果没有差别。在债务人与抵押人是不同主体的情形,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主合同的违约责任,二者不构成连带责任关系。前面已经谈到,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两个责任人、一个责任关系。
现在回答问题: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举证证明是因为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原告要求抵押人在抵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庭应当以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债务人承担主合同的违约责任,两者不构成连带责任关系为由,驳回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