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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秀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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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升值怎样分割?

婚姻家庭2013-01-11|人阅读

摘要:案情:男方(王某)于2010年在认识女方(李某)之前,自己一次性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套80平米的商品房,当年办了房产证(只写王某的名字)。2012年此房已升值到30万元。

案情:男方(王某)于2010年在认识女方(李某)之前,自己一次性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套80平米的商品房,当年办了房产证(只写王某的名字)。2012年此房已升值到30万元。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李某后,两人一见钟情,当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完全没有想象的那么完美,两人的摩擦越来越多,经常吵架大吵大闹,王某感觉无法接受李某的脾气,心里想着趁两人还没有孩子的情况下离婚,这样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可事情也没有王某想的那么简单,就在王某向李某开口提出离婚两字时,被李某一口否决,李某说我坚决不同意离,除非你把房子全部给我我才能答应你的请求。王某觉得李某越发不可理喻,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子判归其所有。

李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可,还不至于到离婚的地步,房子尽管是婚前王某出资购买,但婚后两年升值10万元应平均分割,同时王某先向她提出离婚请求,致使她很是受伤,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创伤,而且她现在居无定所,也没有固定收入王某应给她一万元的生活补助金和一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王某辩驳:此房子是婚前个人一次性出资购买,房产证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而且也是在婚前办理,至于婚后此房升值一万元是此房子产生的自然增值,依法应归个人所有。考虑到双方毕竟夫妻一场,李某确实无住房无工作无收入,他愿意在他经济能力范围内一次性给她5000元经济帮助金。至于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他对这段婚姻没有过错,他一味的包容李某的脾气,都是李某自己不够珍惜这段婚姻,李某向他要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判决:由于双方在认定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差异太大且无法调解,最后法院判决:1、准许王某和李某离婚。2、涉案房产是王某个人财产,应归王某所有。由于婚后没再交房款,所以增值部分也是王某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应归王某所有。3、王某一次性给予李某经济补助金5000元。

律师分析:1、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中房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

2、关于经济帮助,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的条件:(1)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3、离婚损害赔偿夫或者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向对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这种过错行为包括以下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请求方无过错。(3)相对方因该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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