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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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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2013-04-24|人阅读

关键字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律师

近日,接到不少天津的被拆迁人咨询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电话,有的是给的补偿标准过低,有的是在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非法拆除,甚至造成了流血事件,在此,本律师就天津市拆迁补偿问题作了简要解答。

一、依据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所有拆迁项目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除外),均不得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二、被拆迁人要树立依照法律程序维权的法律意识,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对抗是非常不明智的。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之前的规定是适当补偿,极大的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为适当补偿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往往是拆迁方随意确定补偿标准。新条例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是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保护的巨大进步。

征收房屋补偿包括: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不得因拆迁而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是大的原则。

现在很多被拆迁人没有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不知走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只会以命相博,到最后往往是体无完肤,岂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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