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曾朝阳律师
曾朝阳律师
江西-景德镇
主办律师

无效合同在房屋买卖中属于哪些

合同纠纷2023-12-07|人阅读

  一、无效合同在房屋买卖中属于哪些

  以下几种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订立主体不适格的房屋买卖合同;

  2.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合法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房屋买卖合同;

  3.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无效合同中什么样的条款保持有效

  无效合同中并非所有条款都无效,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条款。

  三、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被确认是无效合同的,那么不适用合同的诉讼时效。

  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表面上会被称为请求权,但其性质是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所以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制度。

  若该形成权受期间限制,也应受除斥期的约束而非诉讼时效的约:

  1.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

  2.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3.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4.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曾朝阳律师
您可以咨询曾朝阳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