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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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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问题专题整理(一)

其他2013-03-30|人阅读

(一)、婚前买房

(1)一方在婚前购买并取得产权证的房子,无论是否已经付清购房款,该房子均属于个人财产。即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购房款,但并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获得补偿。如果婚后还贷资金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则这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2)婚前按揭贷款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这种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所购买的、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房子的归属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注意是“可以”而非“应当”)判决归房屋产权登记一方,但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共同出资但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

对于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买房,但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名字的,离婚时该房子归谁?如果产权证上登记了一方的名字,而另一方能提供证据证实买房时自己也出资了,该房子应为双方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房子的归属,协商不成的可由一方取得房子的产权,同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如果离婚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而另一方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行为且房子也不是自己赠与给对方的,则该方的权益是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的,是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

(二)、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1)婚前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结婚而购房出资的,该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该房子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结婚而购房出资的,该房子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该房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可约定了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约定的,双方对房屋为等额共有。

第四,当事人结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的,即使产权登记一方子女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是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

(2)婚后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婚后买房,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婚后买房,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除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通常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婚后买房,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四,婚后买房,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人约定外,该房屋可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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