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在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上下功夫。
(1)书证。例如,双方谈论夫妻感情问题的相关邮件或信函、为离婚达成的协议书草稿、过错方给第三方所写情书等,这些都可以证明夫妻之间出现了问题,感情受损的事实等。
(2)视听资料。离婚中,往往一方主动,另一方被动。主动方在频繁与被动方讨论离婚问题时,可以对双方的谈话进行录音。
(3)证人证言。离婚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应该算是证据效力最低的一种方式,但又是最好获取的一种证据。对于夫妻的感情,身边的朋友或者是亲人或多或少是知道一些的。对于知晓夫妻感情真实情况,又愿意出庭作证的亲朋好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允许他们到庭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作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