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因各种原因发生部分调整,并不意味着原有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整体重新进行
浙江JT交通勘察设计公司与某市TD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某市SD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某市某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原审判决认定JT设计公司与TD公司、SD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有效,对此JT设计公司与某国资公司均为提出上诉,某市交通局在答辩意见中主张该合同无效但未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审判决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有效的认定应于维持。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因各种原因发生设计任务、内容、对象的调整是可以预见且经常发生的,但必要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整体重新进行。JT设计公司与发包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未就因研究内容调整影响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如何收费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故原审法院依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并无不当。
JT设计公司在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后未获得相应报仇或经济赔偿,其利益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初步设计费用系公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属于公路建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亏损,某国资公司应按照该约定承担上述债务。某国资公司赔偿JT设计公司相关损失后可根据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某市交通局不是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当事人,其作为行政机关在项目法人没有确立的情况下,致函JT设计公司告知本案所涉的设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构成某市交通局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某市交通局在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