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区分
案例:宁夏JT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JR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关于本案《合资经营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合同》效力问题。本案《合资经营合同》不论是从名称上还是在实质上并不能认定为完全的债务转让性质的合同,虽然合同有关条款中有债务转让的情形,但就该条款来看仍然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情形,没有给原债务人设定义务,其与债务转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有无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而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并没有实质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当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没有实际发生或者没全面履行时,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而债务转让是新债务人就转让的债务取代原合同债务人成为原合同债务关系当中的债务主体,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
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存有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合资酒店项目无法继续下去。这一点在双方签订的《关于基荣公司投资的账目审核书》中已有客观反映。因此,本案《合资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合同》虽然有效,但实际已为当事人所终止履行,故应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