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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雷某诉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第一审代理意见

合同纠纷2019-01-21|人阅读

为雷某诉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第一审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雷某的委托,由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次庭审活动,通览全案,我认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关的重要事项,使用欺诈的方式与原告订立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原告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现将具体代理意见阐述如下:

第一、原告有权撤销合同。

1、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应予撤销。被告在转让店面时故意隐瞒与合同目的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事实,将缴纳过门费的事情只字不提,且故意欺骗原告接受转让后享有同等的转让权,导致原告被虚假信息误导,接受承租。后过道关闭,原告生意入不敷出,损失严重,加之原告无该店面的转让权,不能转手他人,使损失一再扩大。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欺诈行为,原告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2、双方的转让协议显示公平,应予撤销。原告接受转让后过道即关闭,生意惨淡,损失严重,而被告却毫无对价的得到30000元的“空转费”,该费用的取得无法律依据,对原告来说也极为不公,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故请求法院应予撤销该合同。

第二,被告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于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并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产生的以下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1、租赁费损失9600元,原告因被告欺诈接受店面承租,支付房东租赁费9600元,应当由被告赔偿。

2、装修费损失1800元,有票据为证。

3、营业损失3721.5元(见下表)。

损失共计15121.5元,被告应予赔偿。

时间

营业天数

营业收入

支出原料成本

人工费成本()

亏损

2014/11/1

30.00

8882.00

5772.50

3600.00

(490.50)

2014/12/1

18.50

3999.50

2323.50

2220.00

(544.00)

2015/1/1

20.00

3453.00

2343.50

2400.00

(1290.50)

2015/2/1

11.00

1802.00

662.00

1320.00

(180.00)

2015/3/1

17.00

2571.00

1747.50

2040.00

(1216.50)

合计

96.50

20707.50

12849.00

11580.00

(3721.50)

注:人工费=60/天×2人×天数。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代理人: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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