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雷某诉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第一审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雷某的委托,由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次庭审活动,通览全案,我认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关的重要事项,使用欺诈的方式与原告订立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原告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现将具体代理意见阐述如下:
第一、原告有权撤销合同。
1、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应予撤销。被告在转让店面时故意隐瞒与合同目的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事实,将缴纳过门费的事情只字不提,且故意欺骗原告接受转让后享有同等的转让权,导致原告被虚假信息误导,接受承租。后过道关闭,原告生意入不敷出,损失严重,加之原告无该店面的转让权,不能转手他人,使损失一再扩大。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欺诈行为,原告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2、双方的转让协议显示公平,应予撤销。原告接受转让后过道即关闭,生意惨淡,损失严重,而被告却毫无对价的得到30000元的“空转费”,该费用的取得无法律依据,对原告来说也极为不公,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故请求法院应予撤销该合同。
第二,被告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于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并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产生的以下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1、租赁费损失9600元,原告因被告欺诈接受店面承租,支付房东租赁费9600元,应当由被告赔偿。
2、装修费损失1800元,有票据为证。
3、营业损失3721.5元(见下表)。
损失共计15121.5元,被告应予赔偿。
时间 | 营业天数 | 营业收入 | 支出原料成本 | 人工费成本(元) | 亏损 |
2014/11/1 | 30.00 | 8882.00 | 5772.50 | 3600.00 | (490.50) |
2014/12/1 | 18.50 | 3999.50 | 2323.50 | 2220.00 | (544.00) |
2015/1/1 | 20.00 | 3453.00 | 2343.50 | 2400.00 | (1290.50) |
2015/2/1 | 11.00 | 1802.00 | 662.00 | 1320.00 | (180.00) |
2015/3/1 | 17.00 | 2571.00 | 1747.50 | 2040.00 | (1216.50) |
合计 | 96.50 | 20707.50 | 12849.00 | 11580.00 | (3721.50) |
注:人工费=60元/天×2人×天数。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代理人: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