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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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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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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诉状

合同纠纷2019-01-21|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福建人,住甘肃省#################号。电话:13196368562。

被告:扶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电话:########。########。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剩余货款130950.5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月12日至款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支付50万元货款,被告提供同等价值的瓷砖,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履行了付款义务,向被告转账50万元整,被告出具收款收据。被告收款后迟迟不按双方约定期限供货,经原告多次催货,被告才于2015年1月开始供货,但2015年1月11日最后一次供货后,剩余130950.5元的货物至今不予交付,原告见被告再次停止供货,故于2015年2月开始屡次催告被告发货,被告以公司面临经济困难为由一再推脱,原告以为,被告经其催告后仍在合理期间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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