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1〕4号
赣财企〔2001〕17号
赣工发〔2001〕10号
各设区市劳动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中央驻赣单位:
企业职工死亡待遇一九九四年调整后,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待遇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退休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丧葬费由600元调整为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200元调整为10个月上年度当地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
二、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
城镇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调整为160元。
农村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90元调整为150元。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三、企业应认真做好职工劳保卡片登记工作,严格按规定划分和确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死亡,按劳保卡片登记的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发放死亡待遇。
四、以上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五、非国有企业,亦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调整后的待遇,从1999年7月1日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