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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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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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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如何计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问题的答复

劳动争议2015-11-13|人阅读

关于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如何计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问题的答复

劳险便字〔1981149

各地、市、县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赣政发[1980]51号关于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下达以后。不断收到一些单位来函,询问退休、退职工人去世以后,如何计发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退休工人去世后,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照原工作单位在职去世工人的待遇办理。……退职工人去世以后,也可以按照原工作单位在职去世工人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即:从一九七八年六月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起,计发死亡、抚恤待遇时,不再区别退休后死亡和在职死亡。凡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批准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事业单位的工人去世(包括退休后去世)以后,其丧葬费或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均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死亡待遇的规定发给。在计发退休后死亡的工人的待遇时,凡规定按死者本人工资计发的待遇,均按死者退休前的本人工资计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事业单位)的工人去世(包括退休后去世)后,抚恤金、治丧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财政部、民政部和省人事局、财政厅、民政厅有关规定处理。

退职工人死亡后,只发给丧葬补助费或治丧费。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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