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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团队:什么行为属于套路贷

合同纠纷2020-03-09|人阅读

一、套路贷的概念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套路贷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行为目的非法性犯罪分子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实施“套路贷”。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既是为了从主观方面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区分开来,也是为了在具体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

2、债权债务虚假性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进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贷”是假,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真,“借贷”仅是一个虚假表象。

3、“讨债”手段多样性即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财物时,“套路贷”犯罪分子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强行“讨债”,以此实现对被害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犯罪分子借助公证,既有可能是为了之后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准备证据,也有可能是利用民事诉讼法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律师分析:什么行为构成套路贷?

第一种,以快速放贷为诱饵营造民间借贷假象。

由于借方急需周转资金或者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不法分子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对外招揽客户,以“无抵押贷款”、“低息贷款”、“快速放款”字眼吸引借款人,然后诱骗借方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常用理由是“这是行规”、“不会真让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等。同时,往往还会制造银行流水,即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后让借方拿走现金,以留下资金流水痕迹,而借方实际到手的借款大都已被压缩,即为扣除“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中介费”等名目后的余额。

第二种,制造“逾期陷阱”,单方肆意认定违约。

为了给下一步“平账”创造条件,贷款公司会故意迫使借方违约,尔后要求借方偿还合同中的虚高借款。使用“还款逾期”期限按小时甚至分钟计算,致使违约金翻倍激增; 还款时以系统维护、电话故障等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还款时借故到外地,致使借款人无法联系到借方等方式,单方制造和认定违约。有人生动描述为:“套路贷根本不需要你还钱,也根本没想让还钱,就算你一直还着,他也找到让你违约的办法,你永远跑不了!”

第三种,通过“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所谓“平账”,一般是由另一小额贷款公司或者个人替借方偿还第一家公司的债务,借款人再与其签订更高金额的借款合同,如此数次重复这一步骤后( 即层层转单平账), 以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平账”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借方被认定“违约”后无力清偿债务之困境,借机抬高借款金额的关键一步,而层层转单平账则促致债务形成“滚雪球”效应。

第四种,软硬兼施恶意讨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

这种恶意讨债被人喻为“文戏演完上武戏”,集中表现为暴力与软暴力交织使用,给被害人造成无止息的骚扰。从现实案例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往往组织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进行非法讨债,具体方式既包括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亦包括语言威胁、电话轰炸、堵钥匙孔、泼油漆、撬房门、尾随跟踪等软暴力方法。由于“套路贷”作案手法的专业性,其被披上了合法外衣,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通过司法判决来实现“非法占有”之目的,此时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反而成为支撑其胜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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