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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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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赠予孩子房子,是否能撤销?

离婚2021-08-18|人阅读

离婚后赠予孩子房子,是否能撤销?

典型案例:

于某某与高某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20年1月,于某某主张,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共有的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希望可以撤销之前的赠予行为。高某主张: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其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加重的义务条款。现双方就该赠予孩子房子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产生争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离婚时赠予孩子的房产能否取回:

离婚时赠予孩子房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回,首先将孩子赠予孩子的法律关系为赠予,即当事人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有关房产是否转移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般情况下需要依据登记发生效力。离婚时将房子赠予给孩子的法律行为可以撤销,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赠与人的利益,即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但是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该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2.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予子女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予子女的法律后果根据以下三种情况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全部有效。赠与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实践中多为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孩子后,另一方予以追认,使赠予合同全部有效。

(2)部分有效。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对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予无效,因此是部分有效。

(3)全部无效。

①因违反了公序良俗给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②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情形,其出点是因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

3.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的处理,于某某和高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现于某某与高某离婚,双方达成合意将房子处分给孩子系赠予合同,此赠予合同需要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才使得赠与协议的达成,若要撤销,也需双方共同撤回。因此,于某某一方主张撤销赠予,应当不予支持。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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