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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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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再分割,时效应当先注意?

离婚2021-08-20|人阅读

夫妻财产再分割,时效应当先注意?

典型案例:

陈某、唐某于2011年结婚。后2014年陈某和唐某自愿离婚;二、双方婚后根据《环境建设工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调换购买的A房屋及其对应车位归陈某所有;B房屋及其对应车位由唐某自行办理该房屋产权手续后归其所有。上述协议经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另查明,唐某于2012年购买C房屋,直至2020年,陈某才发现C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双方现就C房屋是否过诉讼时效以及C房屋是否能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陈某于2021年7月10日诉至法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离婚后分割财产的不同时效:

离婚后进行财产分割涉及到的时效问题,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即签订该离婚协议后的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相应内容。如果超过一年,不得再起诉;实践中,法院只会在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才会支持原告关于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诉求。若没有欺诈、胁迫,一方仅以不公平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一般都不予支持。并且这“一年”的时间不受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影响。依据的法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再次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该时效的起算点为当事人发现相应情况起开始计算。符合此时效的情况为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的法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2.案例分析:

本案中,陈某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C房屋的主张,首先应判定C房屋的取得时间, C房屋系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只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即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此种情形所适用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即2020年起计算至三年,至2021年7月10日仍在诉讼时效内,综上所述,C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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