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国外财产,国内可判?

离婚2021-08-24|人阅读

国外财产,国内可判?

典型案例:

王某与佟某于1978年9月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子佟小某。1994年王某前往美国学习,并在美国工作至今。现佟小某在美学习,随王某生活。王某与佟某长期分居,王某现住美国,佟某现住北京。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位于北京市某居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40.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登记于佟某名下。另,佟某主张王某在美购买住房一套(约19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193'713美元),现由王某每月向银行支付贷款790美元,贷款到期日为2028年9月1日,另购有福特轿车一辆登记在王某名下,以上述财产在美国。现双方就婚姻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人民法院是否能分割涉外婚姻在国外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人民法院能分割涉外婚姻财产的首要前提是其具有案件的管辖权,判断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可以参照前一文章《涉外婚姻,如何管辖?》。

人民法院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后,对于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分割涉及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三条法律规定,实践中分为两类:

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及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对于有涉外因素的部分离婚案件,只要当事人选择在国内诉讼离婚,就应该适用中国法律,且只要涉及离婚双方的财产,不论该动产或不动产是在国内还是在海外,法院均应进行处理。

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可知,诉讼离婚涉及海外房产的,应当适用房产所在地法律,即国内法院不应受理。

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后对以上法条予以应用。

2.案例分析:

本案中涉及到涉外婚姻在国外夫妻财产的分配,其较之于一般的夫妻婚姻共同财产分割来说更应侧重于,财产与双方的生活、居住、使用等因素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利益上的平衡。本案中,佟某与王某长期两地分居,故二人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到如下因素:(1)双方实际生活、工作的地点;(2)财产来源及购买金额;(3)房屋的面积及方便使用;(4)房屋分配后对双方生活居住的重大影响等。,位于美国的房屋面积约为190平方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仅为40.60平方米 ,且佟某名下现仅有一套住房,综合考虑双方居住地,可将北京住房归佟某所有,在美国的房产归王某所有。若将美国房产的权利归王某所有,该房剩余房屋贷款也应由王某负责偿还为宜。关于在美国的福特汽车一辆,根据双方实际生活工作地点,可将该车辆归王某所有。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