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裁判标准: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案件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仍为有效。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且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关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亦应认定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