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间借贷中,利滚利也就是复利,即本金得到利息后,把利息加入本金一起生利息,生出的利息,又在加入本金的行列了。很多人一听这个利滚利就说高利贷,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
【案件概述】
李某人向王某人借款50万元,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后因李某人未还本付息,李某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王某人重新出具《借条》,将李某人拖欠的利息5万元计入本金。《借条》记载内容如下:“今李某人借到王某人55万元整,月利率1%,定于2022年3月25日前还本付息。”后王某人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人偿还王某人借款本金55万元,并按5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2年3月25日止的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中虽然计算了复利,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支持了王某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法律上并没有完全否定利滚利,而是有条件地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利滚利是合法的,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的,计收复利就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判断当事人的约定的复利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方面:当事人借款伊始约定的原始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按照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原始利息,在将利息计入本金时,利率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当时的一年期LPR四倍为年利率15.4%,而双方约定的前期利率为月利率1%,即年利率为12%,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值。
另一方面: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总体来算账,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在本案中,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为57.7万元;而借款人按照《借条》的约定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实际为56.1万元,也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值。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予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就不能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只能是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