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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炼华律师
陈炼华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违反深圳“限购令”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的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2014-03-12|人阅读

全国“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需紧张” 的各大中城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炒作,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深圳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36号)即深圳限购令。根据规定,买卖双方违反“限购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即拿不到房产证,那么,已经签订的购房合同该如何处理呢?

一、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前签订,符合“限购令”规定范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后签订的,合同双方明知或者应知“限购令”的内容,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限购令”规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何处理?依据双方各自过错大小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明知买房人不符合“限购令”规定的购房条件,仍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若卖方不知买方情况,买方也未说明自己属于限购人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因违反“限购令”的规定而不能履行的,买方要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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