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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炼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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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法律法规

合同纠纷2014-05-18|人阅读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做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如果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全部变更,则实际上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

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别是原来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然用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极易发生纠纷。如果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或者变更采用口头形式,发生纠纷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内容的,视为合同没有变更。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20095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合同法解释()”明确了情势变更条款。第二十六条提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法院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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