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平律师
张平律师
福建-厦门
主办律师

“跨辈”婴儿的法律问题

继承2014-10-27|人阅读

近日,有媒体报道日本跨辈婴儿引发的伦理争议,为了抵抗低出生率和不孕不育,日本共有100多位夫妇因丈夫无精子不能生育而接受丈夫父亲或者兄弟的精子援助。

上述跨辈婴儿采取的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分为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跨辈婴儿采取的是父辈的精子,因此属于供精人工授精。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经过法定的程序后,所选取的精子是父辈的精子,此时所生的子女依法应当认定为子辈的婚生子。如果属于私自采精,未经法定程序而取得父辈的精子从而使子辈妻子生下孩子,根据我国的血缘理论及伦理关系,应当认为是父辈的私生子,而非子辈的孩子,该种关系下所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与子辈的相同,相当于子辈同父异母的弟妹辈。简而言之,依法生,属子辈婚生子;违法生,与子辈同辈份。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91)民他字第12号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