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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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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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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继承权

继承2014-10-27|人阅读

江苏省宜兴市4名失独老人与南京鼓楼医院争夺其子女胚胎所有权的案件。今年5月,该案一审开庭时,宜兴法院主审法官以“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物”为审判理由,拒绝了4名老人索要胚胎监管与处置权的请求。

近期,该案二审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落锤,法院最终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双方家属告诉记者,他们对案件的判决表示满意,同时他们将继续让鼓楼医院保存胚胎。

事发:

夫妻殒命留下受精胚胎

记者了解到,江苏宜兴市市民沈*和刘*均是80后独生子女,两人婚后一直未育。有些焦急的小夫妻在朋友的劝说下,于2012年来到南京鼓楼医院,准备实施人工授精胚胎移植手术。为了保证手术成功,小两口多次前往鼓楼医院,被成功培育出4个受精胚胎。

2013年3月20日,当小两口得到鼓楼医院传来的喜讯,5天后将进行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时,两人却在宜兴遭遇一起严重车祸,双双殒命。事发后,鼓楼医院一直保管着这4枚胚胎,但无论双方老人如何向鼓楼医院索要胚胎,医院都拒绝交出。医院认为,这4名失独老人没有能力监管胚胎,拿到胚胎无非是去做代孕手术,延续香火。无奈之下,老人和医院对簿公堂。

刘*之父刘**告诉记者,他们根本没有打算要做代孕,胚胎是小两口留给两家父母的遗物,他们理所当然对胚胎有继承权,他们只是想换一个医院保管,等到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发生改变后,再做打算,鼓楼医院和宜兴法院显然是对他们进行有罪推定。一审败诉后,4名老人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

家属:

“想不到”二审可以翻案

昨日,记者再次拨通了刘金法的电话。他告诉记者,对于法院的二审判决,他有点“意想不到”:“法院判得还可以吧,我们以为一般一审败诉,二审翻案的可能性不大。”

刘**表示,目前4名老人商量,将继续把子女的4枚胚胎放在鼓楼医院保存,双方将共同向鼓楼医院缴纳胚胎的保存费用:“在二审判决之前,鼓楼医院一直拒绝我们去缴费,所以我们一直担心他们会丢弃胚胎,现在我们就急着赶紧把费用交上。目前还不知道要多少钱,但我们一定会出。”

对于今后的打算,是否会等到政策和法律发生变化时将胚胎拿出进行代孕手术,刘金法表示,目前他们打官司太累了,还没有心思想这些问题。

律师:

若代孕得法律允许才行

4位老人的律师告诉记者,4名老人对于法院的判决都比较满意,至于未来这4枚胚胎怎样分配,就由4位老人自己决定了。

至于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律师透露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二审法院认定,胚胎是作为民事权利行使的标的物,法律上并不禁止个人对胚胎的所有权,这也就明确推翻了一审法院所谓“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物”的判决理由。

第二,法院也照顾到我国的传统伦理规范,不能让老人连念想之物都没有。

第三,律师认为法院也考虑了目前全国存在大量失独家庭的社会现实,再加上双独家庭可以生二胎了,法院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改判4名老人胜诉。

律师表示,综合以上法律、伦理、人情三者,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但法院也明确在判决时提出,在4名老人行使对胚胎所有权、监管权的情况下,他们不得违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基本的社会伦理观念,法院的这句话隐晦地指出,胚胎不可以代孕,因为代孕在我国仍然是非法行为,即便代孕,也要等到将来法律允许了才可以。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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