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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春律师
王绍春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为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她人肖像吗

其他2014-10-10|人阅读

【案情简介】

截止目前我国立法中尚无合理使用她人肖像的具体条文规定,在各国立法通例和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在“为公共利益”的可以合理使用相关人物肖像,正是该“合理使用”免责司法实务致使很多对该条文理解略有偏差的商业机构认为自己的宣传网站所使用她人的肖像资料系合理使用,那么该使用行为究竟是“合理使用”还是借此模糊为公共利益和广告的界限来规避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呢。

【律师分析】

侵权机构法人性质如系公司,侵权机构未经明星艺人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在自己的宣传网站上进行宣传,其内容涉及侵权机构的经营范围,则属于营利性经营活动,侵权机构不能证明其使用原告照片用于营利性用途有合法依据,将被认定以“公益性广告”的形式侵犯肖像权。

首先: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针对肖像与特定公益事件的关系,将肖像分为独立于特定公益事件的肖像和与特定公益事件相结合的肖像。独立于特定公益事件的肖像权利人可依个人意志决定而自由支配的私人领域,一切违背肖像权人意志而利用其肖像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侵权;与特定公益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是指权利人进入公共领域,其形象融入某公共事件,此时法律对权利人的肖像权予以限制,如果构成合理使用,即使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也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肖像权、名誉权案件过程中进一步确定,与特定公益事件 相结合的肖像必须产生于特定公益事件,符合特定意义公共内容和主题。在侵权机构网站的网页中所使用的原告的肖像资料显然不是因特定公益事件产生的,而是独立于特定公益事件的个人形象照、艺术照,属于私人领域、私权范畴。因此,除正当的理由受用肖像外均需要肖像权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最后:同理,使用与特定公益事件相结的肖像也必须符合特定公益内容和主题,若肖像与文章内容无关,则仍属于侵害她人的肖像权。

【温馨提示】

本法律文书主要目的是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有关侵犯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潜在侵权机构需谨慎使用她/她人的肖像资料谨防侵权,如果有使用的情况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及时改正,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尽量淡化对立情绪,和平解决双方争议,以争取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

当您需要帮助,不论什么情况我们都会很荣幸的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具体可操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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