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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贞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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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纯属新瓶装旧酒

房地产2014-04-04|人阅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公布施行。 该条例的最大亮点将“拆迁”彻底摒弃,取而代之的“征收”二字体现了高度的规范及和谐。 全文多次体现出和谐的主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适用对象为国有土地房屋上的房屋。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本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仍然可以使用拆迁而不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仍然可以为了不是公共利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以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拆迁人不享有听证的权力。 二、公共利益一词将成为政府解释。 除了条例规定之外,政府将凡是能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等等的其他规划的都将成为公共利益的新解释。 三、永远也开不了的“听证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多数”的概念是法律上一个较为罕见的表述,究竟是参与拆迁的被拆迁人的51%以上,还是参与听证投票的51%以上;究竟是三分之二为多数,还是四分之三为多数,国务院用的多数这个表述真是符合我国语言文化的博大精深之精髓。 四、征收价值补偿是被拆迁人心中永远的痛。 征收过程中最易发生纠纷的是对补偿标准不服,问题的关键在于市场价,确定市场价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理所当然的由政府部门认定,而确定市场价的评估机构都是政府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机构里或抽签或摇号,这对被拆迁人确定评估价的结果有实质意义么? 该条例的亮点实在很多,此处略去。。。。。。三百字,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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