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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方瑞律师
胡方瑞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浅谈反贪搜查要领

其他2014-04-11|人阅读

反贪搜查是为了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或可能藏身、隐藏罪证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强制性侦查行为。搜查方法运用是否科学合理,施计用谋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搜查活动的成败得失。根据多年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掌握以下要领至关重要。

先谋后事,多算者胜。搜查人员应在搜查前对搜查工作做到充分了解、合理预测、认真准备,保证搜查活动有目的、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首先要了解被搜查场所的内部结构、出入通道、周围环境及其居住人员情况。其次要明确搜查重点,突出账据、文书、票证、证件、物品等方面,如往来账册、单据、发票等账据;订货单、合同书、协议书等文书;人民币、外币、汇票、现金支票、股票等现金和票据;空白的发票、支票、记事本、写有数字符号的纸张、赃款赃物等物品。再次要制定搜查方案,包括搜查的时间、参加搜查的人员及其分工、警戒的部署、搜查的顺序、路线、搜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对策等。最后还要做好搜查前的物质准备,如摄像、照相、通讯器材;检测仪器、工具;械具以及搜查证、扣押证等文书。

拉网搜索,滴水不漏。搜查要突出“全”、“细”两字。贪贿案件搜查的目标大多是易于隐藏的现金、存折和书证,要善于质疑、析疑、查疑,不放过任何可疑之物。首先要圈定搜查范围,包括人身搜查、室内搜查和室外搜查。人身搜查应按从上到下、由外及里的顺序进行,搜查重点为内外衣裤口袋、腰带、衣领、衣服卷边、鞋袜夹层、帽子、头发等部位,对随身携带的物品,如钱包、记事本、通讯录、纸张、香烟、手机等均应检查。室内搜查应从最可能藏有搜查目标的部位开始,如果这种部位难以确定,可从搜查行动的障碍部位或入口处开始,按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沿墙壁或家具进行。室外搜查多具有地形复杂、物品杂乱等特点,应分段或分片依次进行,注意发现异常情况。

换位思考,反客为主。藏匿罪证是一种主动行为,搜查是被动行为,要善于站在被搜查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找到隐匿罪证的规律和特点,变被动为主动,提高搜查成功率。一是从心理分析入手。贪贿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罪行,总会想方设法把罪证藏匿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罪证的体积和形状不同,犯罪分子的智力水平、生活习惯、思维习惯不同,其所选择的藏物地点也有所不同。二是从通常不可能存放罪证的地方入手,如厕所水箱、肮脏的烟道、废弃的炉灶等,有的嫌疑人根据“灯下黑”的道理把罪证伪装后,摆在桌上、钉在墙上,不能忽视这些明摆着的罪证。三是从反常现象和痕迹入手。如检查地板缝隙是否松动,钉帽是否发亮,砖块有无隆起;检查墙壁有无夹墙,有无新粉刷痕迹;查看花草蔬菜的生长情况有无异常;检查箱柜有无夹层,可分别测量其内外长宽高或深度,视其是否悬殊;检查画幅,可放到强光下,视裱纸里有无隐藏物;查看土地有无新挖痕迹,可用倒水法试验其渗水速度有无异常等。

兵贵神速,以快制胜。搜查必须及时进行,使犯罪嫌疑人猝不及防,从而获取最大收益。否则,往往会造成重要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转移的被动局面。所以,大要案立案后应及时搜查,力争最大限度搜获罪证;案情复杂、作案手段诡秘的案件,力争在反侦查行为实施前及时搜查;犯罪嫌疑人百般抵抗、拒不认罪的案件及时搜查,用搜查获取的证据,摧毁其侥幸抵触心理。

察言观色,顺水推舟。藏有罪证的被搜查人或其知情家属在搜查过程中很难保持情绪的稳定,特别是当搜查人员接近藏赃地点时,常常会产生紧张、恐惧情绪,表现为:脸色发白、目光发呆、额头冒汗、声音发颤、手足无措、喋喋不休、来回走动等。相反,被搜查人从提心吊胆转为心情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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