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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本斌律师
邱本斌律师
福建-福州
主办律师

离婚案代理词

其他2014-11-04|人阅读

xxx离婚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代理人根据事实和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一、从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上看,原告与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紧张。婚后两三年的时间内,双方还有新鲜感,但2006年下半年以来,性格不和的缺陷彻底暴露出来,导致了家庭矛盾频频发生。

第二、从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方面上看,经过无数次的争吵—和好—再争吵的过程,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死心,对双方的感情不抱有任何的幻想,于2007年初从家里搬出租房至今已经满了两年,在此期间也没有回共同生活的家庭,也很少与被告交流。原告为了不忍心让年老父母操心,没有把与被告的目前感情告知双亲,前一段时间仍然带被告回老家,只是尽到了子女的责任。

第三、从与被告近亲属的关系上看,原被告感情的破裂也直接导致了原告与被告兄弟的姻亲关系破裂,前一段时间原告还与被告的兄弟官司刚刚审完,被告兄弟还动手打了原告,并且还到原告单位吵闹,此事有保安的记录为凭证。

从以上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予维持这段夫妻感情。如果勉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女儿xxx应当判给被告,原告可支付每月的生活费

女儿xxx从出生以来的教育、生活等都是被告在操心,在情感上对被告更为依赖,况且被告也有抚养女儿的条件,对女儿的成长是更有利的,因此在被告抚养女儿的前提下原告愿意支付女儿的每月生活费。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诉请贵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女儿xxx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福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0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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