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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离婚之当协议遇到陷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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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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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房产 诉买卖无效

善意取得 判驳回诉请

离婚时虽然李**没有经历法庭上的唇枪舌剑,然而离婚后李**却走上了法庭,为了追回房产,李**将前夫孟**和张**共同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诉说的理由是:2007年12月5日,住房贷款还清,孟**就应按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李**名下,但却私自将住房卖给了张**,因此二人恶意串通,买卖行为应归于无效。

而孟**和张**不同意李**的诉讼请求,均认为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张**更辩称::直到今天才知道孟**与李**的离婚调解书,当时和孟**办理房屋买卖过程中根本不知道此事,面且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我是善意第三人,应受到法律保护。

经法院查明:孟**与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孟**将814号住房卖予邓**,房屋交易价格为90万元。2007年12月11日,张**取得了814号房度的所有权证。2007年10月16日,孟**与张**还签订了《首付款声明书),约定: 张**向孟**支付814号住房首付款30万元整,孟**已收取该笔首付款。同日,价孟**还提交了其与刘**的结婚证(刘**是孟**再婚的妻子》,刘**出具了一份《同意出售房产声明》,自称自己是814号住房的财产共有人,其明确表示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张**。2007年12月13日,张**向某发展银行办理了剩余60万元的银行贷款,该笔银行贷款于当天划转到了孟**的账户。

最终法院判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的.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且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就争议房星归属问题,李**与孟**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814号房屋在贷款还清以前由李**居住使用,待贷款还清后该房产权归李**所有,故孟**无权处分该房屋,将房屋售予他人。但张**作为房屋的买受人,在进行房屋买卖行为时,依据孟**向其出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结婚证明、配偶刘**出示的同意出售证明,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孟**对该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且张**巳向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综上,张**在本案中属善意第三人,其相应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故孟**无权处分的行为虽对李**造成了侵害,但该行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张**,在张**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张**作为房屋的受让人取得814号房屋所有权。现李**主张孟**与张**的房屋转让行为系恶意串通,证据和理由都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故李**起诉要求确认孟**与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该房屋确认归李**所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最终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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