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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离婚之当协议遇到陷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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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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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鉴定 为损失数额定依据

反被为主 再度签署调解协议

李**采纳了我上述的第二个方案,第二次将孟**、张**为共同被告,相对第一次诉讼不同的是,提起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申请对张**名下的814号房屋进行估价。可见,这次李**的诉讼目的在于追回损失,而损失数额的计算不仅限于孟**与张**签订买卖合同的交易数额,而是814号房屋诉讼当时的市场价格。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再次激烈交锋,孟**第二次作为被告,答辩称:不同意赔偿损失。因为目前李**还继续在8149房屋内居住,并没有实际损失的发生,现房主并没有要求李**腾退住房。

而我作为李**的代理律师一语抓住被告的破绽,如果孟**与张**没有恶意串通,孟**如何知道张**至今没有要求李**腾退住房,如果张**是真实的购房人,为何又要购买一个至今还有人居住的房星而不提出异议。这无疑显示出两被告之间的恶意申通。法庭上的激辩,**显将孟**与张**推向极为不利的被动境地。

除此之外,我们申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结果也出来了,814号房屋在诉讼当时的市场估价为110万元。

当房地产估价报告成为证据在法庭出示时,双方争议的焦点由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转至该按多少承担赔偿资任。无论如何,这是我们庭审进程的一个重大推进。同时,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双方最终**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孟**迫于按房屋估价的市值进行赔偿的现实风险,加上李**也做了适当让步,双方最终以9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且一次性付清,终于**成了调解协议。

说到调解协议,李**有些“一年遭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担心,我告诉她,这次和当初签离婚协议时不同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权利是不能即刻兑现,因此存在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而面对能够立即履行支付义务的调解协议,相比通过法院判决,如对方不服判决,还可提起上诉,不履行判决还需启动强制制执行程序相比,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成本也低得多。因此,李**最终还是选择了放弃部分利益,而保全现在利益的调解协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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