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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离婚之当协议遇到陷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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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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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楼空 败诉后渺无希望

律师出招 另辟蹊径获主动

用“人去楼空’这个词形容李**此时的心倩再合适不过了。李**怀着最后一线希望,手拿两审的败诉判决书,找到了我。此时已经是2009年1月份,婚姻的不幸加上两年来的诉讼的艰辛使李**显得身心憔悴,李**经常在我面的说的一句话就是:他的阴谋难道就这样得逞于天下吗?

我认真分析了李**提供的全面材料,并未觉得这个案子像当事人所想的那样走投无路。我为本案制定出了两个解决之道:一是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提起再审。二是另行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方案一中,我认为,从孟**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时间和孟**与刘**的结婚证领取时间,非常明显容易地看出,刘**根本无权对孟**出售房屋的行为出具同意出售证明。而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孟**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时间为2005年11月12日,而孟**与刘**结婚登记的时间为:2007年l月28日,该房屋所有权是在孟**与刘**结婚前取得,而不应属于孟**与刘**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作为房屋买受方的张**是应该并能够注意到的。然而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共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另外张**作为房屋的买受人,从未对交易房屋进行核实了解,并非真正的买受人。而是以借用其房星买受人身份,以**到恶意非法处分他人材产、骗取银行贷款资之目的。

从二手房交易习惯上看,买受方首先应该对二手房进行入户核实、了解,对房屋的面积、朝向、屋内状况、实际使用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对。而李**作为本案争议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自始至终未见到张**对房屋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而且张**也不可能实现对房屋的入户核查。因此,张**的上述行为违反二手房房屋的交易习惯,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其为恶意第三人,以房屋买卖为名,实为恶意串通非法处分他人财产、骗取银行贷款。

当然,再审的道路走起来更艰辛,如果还有可能通过其他案由提起诉讼,我不建议优先考虑再审。为此,我为李**制订了第二套的诉讼方案,就是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这也是我最终采纳并实施的策略,而且这套方案也为李**扫除了多年来的阴郁。

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理由是:孟**私自处分了李**的财产,侵犯了李**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作为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孟**请求赔偿损失。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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