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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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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副主任律师

服务外包不一定免除用工责任

劳动工伤2014-10-11|人阅读
基本案情: 某高速公路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将一服务器餐饮业务发包给高某,合同约定由高某自己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经营许可证,高某自己取字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年向高速公路公司缴纳承包费若干。合同还约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公共厕所由高某人员负责清扫。2013年某日,高某雇佣的厕所清扫工李某在服务区路段上被经过的车辆撞轧身亡。经交警认定,肇事车辆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生前每月由高某发工资1600元,双方未签劳动合同,高某未给李某缴纳养老和工伤保险。案发后,高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为李某认定工伤,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认定李某死亡为工伤(工亡)事故。李某家人与高某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家人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李某申请追加某高速公路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仲裁庭认为,李某生前受雇于高某,职责是清扫公共卫生间,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卫生间是为整条高速公路通行车辆人员服务的,其服务成本已包含在车辆通行费里。高某经营服务区餐饮业务,服务区公共卫生间不在餐厅内,非餐厅附属设施,也并非为餐厅顾客专属服务。高某为个体工商户,服务区公共卫生间并不在高某承保范围内,虽然高某每月为李某发工资,但该发放行为系高路公司与高某双方承包餐饮服务项目的自行约定,属于承包费用的转移支付,改变不了李某为高速公路公司服务的事实。最后裁决由高路公司承担李某家属各项工伤(工亡)赔偿费用。律师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和保险纠纷经常发生,不法用工单位为了减轻劳动用工责任,想办法规避法律,转嫁或减轻自己责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都做了全方位规定,但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用工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承包合同》等私权利转移用工风险。这种倾向提醒广大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一定不要被眼前事实蒙蔽,要根据法律规定,透过客观事实,仔细研究,把握法律事实,使自己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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