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键城律师
陈键城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软件开发者不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四种情况

著作权法2017-11-21|人阅读

【导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软件开发者就是软件著作权的享有者,但该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就由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来说说“除外”的情况,即哪几种情况下,软件开发者不享有其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

【基本案情】

被告余某于2000年期间在YG糖业公司工作,从事糖厂系统软件的开发业务。糖厂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出来后,曾在FQ糖业公司下属的YP糖厂推广使用。之后,被告余某离开YG糖业公司,于2002年6月进入原告GF电子公司工作。2002年7月19日,原告与云南MZ糖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书》,约定原告为MZ糖业公司开发糖厂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公司软件部经理及技术人员陈某和被告余某等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承担合同项下的软件开发工作。2003年1月17日,被告余某向原告公司请假一个月后离开原告公司,同时被告带走了MZ糖业公司糖厂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软件源程序。原、被告双方为该软件源程序的所有权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MZ糖业公司糖厂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除署名权外的软件著作权归原告GF电子公司所有;

二、被告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GF电子公司MZ糖业公司糖厂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全部源程序;

三、驳回原告GF电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GF电子公司负担363元,被告余某负担847元。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在一般情况下由软件开发者享有,但存在以下几种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并不是由软件开发者享有的情况:

1、在某一软件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情况下,该软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所以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作为合作开发者的一方依照合同约定,放弃其本应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情况。

2、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所以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受委托的软件开发者依书面合同中的约定放弃其软件著作权的情况。

3、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会出现接受软件开发任务的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不取得其著作权的情况。

4、若该软件是职务软件的情况下,会出现单位职工确属单位职工是法律意义上的软件开发者,但不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形。相应软件的著作权依相关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享有。

本案就属于上述的第四种情况,本案被告余某作为原告GF电子公司的职员,接受原告的指派,为完成原告对MZ糖业公司开发糖厂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主要利用了原告的物质条件从事软件开发,由此所开发出来的MZ糖业公司糖厂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即为职务作品,被告仅享有该软件的署名权,原告GF电子公司对该软件享有除署名权外的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可“自由选择”法院
案件导读: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流通性的特征,因此案件也可能在多地有多个被告。此时,原告可以在多个被告住所地法院中,“挑选”一个对自
#著作权法
人看过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可“自由选择”法院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一方不提供涉案软件源程序的后果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一方不提供涉案软件源程序的后果【导读】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是否对原告的软件著作权造成侵犯时,一般都需先确定原被告涉诉软件的源
#著作权法
人看过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一方不提供涉案软件源程序的后果
外国人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的地位
【导读】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外国主体能否成为我国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的适格原告,其可以委托哪一些人代理其诉讼事
#著作权法
人看过
外国人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的地位
我国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法律性质
一、导读计算机软件对当今世界的影响越来越大,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走过了从强制登记到自愿登记的历程,而这种改变让计算机
#著作权法
人看过
我国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法律性质
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软件著作权侵权人责任的理论支持
【导读】侵犯软件著作权,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承担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基本案情】2004年初,身为RX软件公司副总裁
#著作权法
人看过
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软件著作权侵权人责任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