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人格,独自承担责任,财产独立。但是这恰好会被一些滥用权力的股东给利用,因此就这些滥用权力的股东负连带责任。
公司的独立的人格否·认制度,由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有过错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况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
【人格混同】判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有混同行为,最直接的区分标准是公司有没独立意思,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无法区分开双方财产。在判断有没构成人格混同的同事,需要结合以下因素考虑:
(1)股东随意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的;
(2)股东用公司的钱财偿还股东自身债务
(3)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没有区分,导致两者利益界限不清;
(5)公司的财产记在股东名下,并且股东随意使用;
(6)其他人格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间接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会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古董圈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投入公司的实际金额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相对少的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股东没有与公司经营的诚意,本意是想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而躲在公司法人面纱后。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多样因此要综合多种因素判断。
因此法人的人格独立是也不能随便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