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玄关意外起火 房东房客谁来担责
已经出租的房屋玄关突然意外起火,房东和租户对起火的原因各执一词,互相向对方索要赔偿。这究竟是谁的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杨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出租给德先生,租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德先生向杨先生支付了押金及6个月的租金,随后交付了房屋。2014年9月4日晚间,这套房屋发生火灾。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造成该房屋厨房、卫生间、客厅内物品存在不同程度的烧损,没有人员伤亡。起火原因系智能联网数字对讲系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
2015年3月,德先生凭着《火灾事故认定书》起诉至法院,称火灾系房屋线路故障引起的,导致其无法居住涉案房屋,要求确认租赁合同自2014年9月4日起解除,杨先生需退还押金及房屋租金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杨先生虽然对认定书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可,但坚持认为是因德先生在进户门的位置放置了鞋柜、电饭煲等物品以及对电饭煲的不正当使用才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其对火灾的发生和后果有一定的过错,故提出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15年6月30日到期终止,德先生搬出房屋、赔偿损失、支付租金。一审法院判决租赁合同自德先生起诉之日起解除,杨先生向德先生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德先生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搬出,并向杨先生支付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3月24日的房屋租金。
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请求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查明,电饭煲放置于鞋柜旁边的地板上,该处并没有电源插座,德先生在鞋柜旁边使用电饭煲的做法不符合常理。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也没有确认火灾是人为造成的。因此火灾并不是德先生的行为所导致。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对火灾的原因作了鉴定,无再次鉴定的必要。故二审法院亦没有支持杨先生的鉴定申请,维持了原判决。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守约方享有的权利。这意味着守约方享有选择解除合同和不解除合同的自由。当然,守约方如果选择不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话,并不会丧失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请求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在本案中,杨先生作为违约的一方,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在火灾发生的过程之中,如果消防部门将火灾现场采取了封闭的措施,致使租客并不能正常居住该房屋,这一时间段的相应租金租客可以不予交付。如果事后封闭解除,租客再次入住该房屋,由于房屋受损影响居住,可以相应地减少租金。房东应当承担合同解除之后的全部房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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