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5000元买了一处农村院落,十年后怕卖方反悔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法院认为因购房者现为该村村民身份,故双方买卖合同有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5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夏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自愿将位于某村某号房院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所有。现原告在院内自行增建西厢房7间。为防止双方矛盾的发生,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夏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原告王某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王某现为某村人,有购买本村房屋的资格,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王某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有效,于法有据,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评析:
买房时不具备某种资格的,之后取得该资格的,如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该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农村宅基地是为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与村民的特定身份有着密切关联,而房随地走,故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通过买卖等方式取得本村的房屋,本案中王某已成为本村村民,有资格购买本村房屋,且从保障交易的稳定性角度出发,涉案合同在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理应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