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王先生是北方人,因觉得海南适宜养老,他便在临高看中一商品房后交纳了3万元认购金,后因与开发商产生分歧,王先生想要回认购金。折腾了大半年,王先生的诉求最终才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王先生于2015年11月25日与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衍宏·海港小镇”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王先生认购“衍宏·海港小镇”项目中55号楼4层405号商品房,总价款为192000元,王先生必须在认购书签订之日向该公司支付认购金30000元。
据了解,王先生和开发商在认购书上约定的商品房属于特价房,该房订购后不退不换。后来,王先生想要调换房屋向开发商提出申请,但未获得同意。在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王先生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多次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退还认购金,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讨回认购金,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王先生商品房认购金30000元。
王先生认为,他于2015年11月25日向开发商支付认购金3万元,但在认购书上并没有明确约定交房的日期,当时开发商工作人员口头上约定期限是2016年6月。
开发商认为,双方的认购书已口头约定具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王先生逾期交纳购房款属于违约,致使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一审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法院终审认为,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王先生退还认购金30000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明确约定,王先生自愿认购商品房并向开发商支付认购金30000元。开发商也在庭审中承认王先生支付的是房屋认购金并非定金,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因此,王先生支付的房屋认购金不能推定为立约定金。同时,无法认定王先生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以王先生违约为由将认购金认定为定金拒绝退还,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在生活中,当购房者选中想要的房子,开发商一般会先要求签一份认购书,约定所购房子房号、单价等内容,并约定在认购书签订后几日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在签订认购书同时,购房者还要交一笔钱,即“认购金”。但,若购房者签了认购书又不想买了,怎么办?
其实,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认购金不是定金,不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当购房不成时,开发商应当悉数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