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快递业务量连续4年增幅超过50%,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一快递大国。在高速发展的背后,部分快递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毁损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
二中院法官介绍,最近三年涉及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快递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以年轻人居多,被告多为不知名的小快递公司。寄件人因货物丢失、毁损或者被他人冒领而起诉快递公司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80%。
据介绍,此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分为丢失货物的价值及邮单上格式条款两种问题。
法官介绍,快递公司出于便利交易、减轻己方责任等考虑,提供给寄件人的邮单上会印制一些格式条款,典型的如“未投保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此类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也会对赔偿的数额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也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为此,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一、何为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寄件时应认真阅读邮单上的格式条款,如果货物价值较大应主动投保,以便在货物丢失、毁损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