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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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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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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的裁定】违法建设工程纠纷竟然不在法院的审理范围?!

其他2015-09-22|人阅读

案情缩影:2013年119,赵某将其修建基酒厂的工程发包给王某修建,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但王某于2013313日,又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朱某。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因王某资金链断裂使得工程无法继续推进,于是经协商后,双方就朱某已完工程量的人工费进行了结算,并制作了结算清单,即王某应支付朱某人工费100万元。事后,朱某多次向王某催讨该款项未果,遂将王某和赵某诉至法院。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以“提交该工程建设获取行政部门批准修建的相关证据,其修建行为是否合法,应由行政职能部门作出认定,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进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因赵某所发包该工程项目至今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亦未经竣工验收,故在赵某未获得合法的建设工程许可等手续前,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受理范围。朱某可在赵某获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后,在另行主张权利。”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朱某仍不服,其决定申请再审。

律师解析: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基本事实:2013年119,赵某将其在×省×市×村修建基酒厂的工程发包给王某修建,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但王某于2013313日,又将上述工程(包工不包料且堡坎不在合同之内)转包给朱某。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因王某以“资金链断裂使得工程无法继续推进”为由要求朱某停工。于是经协商后,双方就朱某已完工程量的人工费进行了结算,并制作了结算清单,即王某应支付朱某人工费147万元,扣除已预支的47万元,还应支付100万元。事后,朱某多次向王某催讨该款项未果,遂将王某和赵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

1、二审法院对“因工地发生事故,朱某对该项工程停工至今”的认定没有依据,系认定事实错误。

事实上,停工的原因系王某以“资金链断裂使得工程无法继续推进”为由要求朱某停工,于是经双方协商后,朱某作出了让步,双方仅就已完工程量的人工费进行了结算,并制作了结算清单。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仍然未对停工结算的真正原因进行审查,而径行对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予以确认,即二审法院未尽审慎义务,导致一错再错。

2、二审法院仍然没有对争议双方的主张或反驳的证据进行审查,也没有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

一审裁定书中载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然而,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有原告的主张,也有被告的反驳,且都提供了自己的证据材料。那么,一审法院所谓的“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是指原告方的事实足以认定还是指被告方的事实足以认定,亦或指原被、告双方的事实都予以认定呢?更甚,二审法院仍然没有对此进行审查,也没有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无论是一审法院认为“朱某与王某承建赵某基酒厂工程建设,因双方均未提交该工程建设获取行政部门批准修建的相关证据,其修建行为是否合法,应由行政职能部门作出认定,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亦或二审法院认为“因赵某所发包该工程项目至今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亦未经竣工验收,故在赵某未获得合法的建设工程许可等手续前,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受理范围。朱某可在赵某获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后,在另行主张权利。故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针对该工程建设是否获得行政部门批准、修建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该工程的发包人赵某举证加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规定,针对该工程建设是否获得行政部门批准,其修建行为是否合法,应当由该工程的发包人赵某举证加以证明。

2、赵某与王某所签合同及朱某与王某所签合同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虽然在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时,赵某尚未取得建设施工手续,但因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即使未及时取得上述建设手续,亦并不必然导致承包合同无效。而赵某与王某所签合同及朱某与王某所签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有效,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3、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赵某未在该工程发包之前取得相关用地、规划许可等批准手续,依法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之规定,若因赵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因其存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显然,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应当由法院根据发包人是否能举证等情况作出认定。

综上,一审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以致作出有失公正的错误裁决。据此,再审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之规定申请再审。

注:通常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四无工程系违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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