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布依族,1982年9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告:**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198.3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4707.7元;
3、判决确认被告为原告缴纳从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入职被告处从事服装销售工作,直到2015年10月31日被无故辞退。期间,被告没有依法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从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平均工资为2745.3元每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
综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