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设定了两种不同的方式:(1)国家商标局依职权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2)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原文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