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该规定,因未成年人加害行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可起诉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求偿,如果该未成年人自己有财产(比如:该未成年人通过接受爷爷奶奶的赠与或遗赠获得一大笔钱),赔偿费用从该未成年人自己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