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XX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XX县XX旅游A有限公司、张某借款纠纷案
案例索引
(2009)温洞民执字第84号(2009年11月23日)
案情
申请执行人:XX县XX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XX县XX旅游A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
被执行人:张某。
2008年3月,XX县XX村民委员会与A公司签订借款协议,A公司向XX村委会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由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A公司到期未归还欠款,2009年3月5日,XX村委会向洞头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张某归还XX村委会借款及违约金等共50余万元。履行期届满后,A公司、张某仍未履行义务,XX村委会于2009年6月2日向洞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除了A公司一处房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房屋是一家海鲜大酒店,其土地是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为2006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没有产权登记,无法进行拍卖或变卖。在洞头法院的协调下,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被执行人所有的海鲜大酒店,在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内以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抵偿债务。据此,洞头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温洞民执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海鲜大酒店交申请执行人XX村委会强制管理。案件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