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洞头县*旅游商贸开发有限公司、张*借款纠纷案案例索引(2009)温洞民执字第84号(2009年11月23日)案情申请执行人:洞头县*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洞头县*旅游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旅游公司)。被执行人:张*。2008年3月,洞头县*村民委员会与旅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旅游公司向*村委会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由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旅游公司到期未归还欠款,2009年3月5日,*村委会向洞头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旅游公司、张*归还*村委会借款及违约金等共50余万元。履行期届满后,旅游公司、张*仍未履行义务,*村委会于2009年6月2日向洞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除了旅游公司一处房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房屋是一家*大酒店,其土地是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为2006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没有产权登记,无法进行拍卖或变卖。在洞头法院的协调下,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被执行人所有的*大酒店,在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内以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抵偿债务。据此,洞头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温洞民执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大酒店交申请执行人*村委会强制管理。案件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