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是某公司的总经理,某公司将一辆轿车配给小A使用,某日,小A因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某公司辞退,双方因为工资结算产生争议,小A离职后拒不返还公司的轿车。
某公司认为:小A占有的是公司的财产,其离职后应该归还公司。
小A认为:轿车是公司自愿配给他使用,他离职后,公司尚未结清工资,其有权继续使用轿车。
法院认为:留置权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已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设置了倾斜性保护条款,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劳动债权,如再使用普通债权债务的救济方式,不仅影响劳动生产和管理秩序,还将造成债权债务保护的不公平性。同时,小A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小A不具有继续占有轿车的条件,因此,小A应将轿车返还给某公司。
结语:员工不能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对公司的财物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