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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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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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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运营车辆从事运营活动出现事故能否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

其他2018-02-02|人阅读

A是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司机,某日,在搭载乘客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伤、车辆损坏。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A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小A赔偿。

A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其是在下班途中顺路搭载乘客,不属于营运行为,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小A用家庭自用车从事营业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明显增加,且小A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免赔。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小A改变了家庭自用车辆的用途,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应当对事故程度相应的责任。

结语:被保险人改变车辆用途,应当通知保险公司,未作通知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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