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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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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携带原单位技术外泄,遭起诉赔偿

其他2016-07-22|人阅读

【导读】

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秘密,高新企业在对自身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时,无论是员工出走后泄密还是在职员工的蓄意泄密。根源还是在于企业自身需要采取严密完善的保护措施,专业处理过多宗商业秘密案件的邱戈龙律师为大家支招。

【基本案情】

浙江jc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公司),负责电动升降桌驱动系统JC35ET等系列立柱的研发工作。本案两个被告章某、丁某曾在jc公司工作,均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以及离职以后获得相关竟业限制补偿费。章某在离职后使用化名与其他人成立了与jc公司相同经营范围的公司,并获得5%的技术入股。在明知被告二丁某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利诱其提供jc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以新成立公司的名义将不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后申请相关专利。jc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进行了侦查,二被告也依法到案并且对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律师支招】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陈键城支招,以本案的jc公司为例,保密措施尚且算到位。首先,管理层,技术研发的员工入职时公司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范围和内容,也可以约定相关的竟业限制条款,必须强调的是竟业限制由年限限制和有偿的。竟业限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信息被擅自披露或者使用,相反如果用人单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除了浪费用人单位的资源之外,更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年限最高为2年,超过部分无效,期限设置过长也会损害劳动者权利。

企业在相关高管技术人员离职时可以再次签订《离职协议》确认保密范围和约定竟业禁止,支付相关费用。在日常管理中,保密措施应当是从相关任职入职就开始。例如:企业有配备企业内网账号密码,应当派发时让员工确认受领,发送相关通知时也需要让员工签字确认。此举是为了将保密措施以固定形式保存下来,因为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过程中,员工一般会以不知悉商业秘密内容、没有收到相关通知为抗辩理由。

我国现实中对保密措施的采用偏重与合同约束,实务中也不要求保密措施的“万无一失”,只要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足够了,一般是“只要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客观上能为权利人识别出来,相对人即应望而却步,不应当再实施侵犯行为即可。所谓的“法律是站在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边的”便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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