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在釆购食材的过程中,以饭店的名义欠了3万元外账,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此时就所欠外账,是由负责釆购的老王个人进行清偿?还是由老张、 老王、老李三合伙人均等清偿?
答:由老张、老王、老李三人连带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最终是老李以其个人财产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老李还有权要求老丁和老张承担各自的份额,即老王和老张应当每人向老李支付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