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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升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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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主任律师

超期支付工程款,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债权债务2023-09-17|人阅读

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社区项目,2019年8月5日,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外墙真石漆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单价每平方米36元。原告履行合同后,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支付13万元后,迟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无奈之下,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62988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施工的范围与真实的施工范围不一致,双方对于已施工工程也尚未进行结算。原告李某诉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李某完成分包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现工程已经交付使用。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在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结算清单未提出异议,并称资金紧张,将尽快支付工程款,应视为双方对工程款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62998.6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66299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被告公司辩称的原告超范围施工,且没有与原告进行结算,但被告未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1月1日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利息,双方虽未约定利息,2021年12月6日,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催要工程款并发送结算清单,被告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占用资金损失,因此被告公司应自 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1月1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由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62988元及逾期利息。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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