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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升东律师
肖升东律师
山东-青岛
主任律师

到底是借条还是欠条,二者有什么区别?

债权债务2023-12-08|人阅读

唐某持《欠款证明》一份,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欠款证明》载明:因A公司薛某自繁育小麦品种使用B公司唐某包装发到某地导致小麦大面积死亡,造成农户损失,共计2900多亩,经多方协商,赔偿农户80万,因A公司薛某当时资金不足,借用唐某30万元整(唐某委托张某直接打款给受损失的农户),由张某打入28万,唐某打入2万,共计30万。出借人:唐某,借款人2019年4月25日,欠款人签字处有“薛某”字样,该字样上有捺印一枚。唐某提交案外人张某的银行流水一宗,拟证实唐某的配偶张某的转账情况。薛某辩称,该《欠款证明》系其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捺印后,唐某打印了欠款证明的内容,且该《欠款证明》的性质为欠条,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陈述在两张空白纸张上签名并按捺了手印,并没有在打印名字的纸张上按捺过手印。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主张在有打印名字的纸张上按捺手印的行为系酒后行为,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由于被告两次陈述并不一致,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证明力大小的规则,本院对于原告唐某的陈述予以采信。

关于《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及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从欠款证明出具的时间来看,该证明出具于双方因赔偿他人种子损失而出具,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此外,根据被告薛某向原告唐某出具的《欠款证明》中载明了“出借人”、“借用”等字样,应当认定该“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为借条,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唐某可随时向被告薛某主张权利。综上,原告唐某要求被告薛某支付欠款3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薛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作出后,薛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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